政府信息公开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接待办信息公开指南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接待办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接待办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接待办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接待办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接待办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关后勤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机关后勤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接待办信息

(一)持有的接待办基本情况

接待办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接待办信息:

1. 接待办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 接待办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 接待办重要会议;

4. 接待办人事任免;

5. 接待办网站年度报表;

6. 接待办办公室采购信息;

7. 接待办服务清单;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接待办信息。

(二)对外接待办信息的渠道

香格里拉市接待办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1.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ianggelila. diqing.gov.cn);

2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http://xianggelila. diqing.gov.cn

三、依申请公开的接待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香格里拉市接待办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香格里拉市接待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1-28

邮政编码:674499

联系电话及传真:0887-894211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香格里拉市接待办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a0adccc8-71e3-4838-b6fa-222a7962ba27),在线填写《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单位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部门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部门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接待办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接待办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申请人申请公开接待办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接待办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香格里拉市接待办办公室负责接待办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1-28办公室

邮政编码:674499

联系电话:0887-8942111(传真)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部门信息、对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各项制度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个人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请事、病假不足1天的向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做到勤勉尽责、克己奉公。

第四条  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管理,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和下午5点30分。

第五条  请假种类分为病假、事假和公休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等)。其中公休假具体休假时间标准:

1.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2.丧假系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休五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假期结束后,应按时到岗销假。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续假,返回岗位后要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学习、开会、下乡、接待等外勤原因不能到单位签到的,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外勤打卡签到,向单位办公室通报事由、去向、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做好AB岗交接。

第九条  主要领导请事、病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第十天  职工当年请事假一律以当年的公休假冲抵。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十一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计入公休假。

第十二条  按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适当分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若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时间轮休的,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各股室要实行“AB”岗设置,AB岗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无故旷工的,将视为后续工作岗位调整或续聘依据重要内容。

文件管理制度

为使文件规范化管理,确保发文、打印、收文、流转、传阅各环节的协调统一,提高收发文质量、办文速度及做好文件保密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性,充分发挥文件在我办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种类

请示、报告、批复、意见、函、公告、通告、通知、通报。

二、发文办理

(一)文件要严格按照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香政办发〔2022〕27号)格式要求标准制定和印发,要统一编号按序印发。办公室负责文件的存档、保管。

(二)文件起草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并确定公文种类,紧急程度和密级级别。

(二)呈送主要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提出初办意见。

(三)发文执行主任签批制。具体流程:办公室起草文件→分管副主任核稿→呈主任签批→登记文号→印发正式文件;

(一)公文处理要严格按照上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接待办阅办的批件,由分管副主任长及主任阅批。

(四)相关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属于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件,由主管科室处理或牵头处理。

(五)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

(七)以办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办公室复核后,呈送领导审批。以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阅后送主任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前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九)公文的收发、催办、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八)保密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要求执行。

(九)办公室应按照快捷、准确的办理原则,认真按照收文流程及时办理文件流转,严禁出现丢失、延迟事件发生。

(十)保密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要求执行。

四、公文传阅

(一)公文传阅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

(二)公文传阅要及时、准确、保密。

(三)公文经领导批示意见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按批示意见迅速传阅到有关领导、相关科室。

(四)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应不压文,不误事,保证文件时效性。

(五)公文传阅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回收立卷归档。

五、涉密公文处理

(一)凡按国家规定列为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属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按照保密法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上级来文按照已标明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管理。

(二)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保管。

(三)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四)因特殊情况需复制秘密文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

(五)应在办公场所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

(六)确需借用秘密文件,必须履行签借手续,确保文件安全,并于当日下班前退还。

(七)秘密文件纸质版必须存放在涉密档案柜中,钥匙由专人保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积极查找。秘密文件电子版必须存于机密电脑中,不可联网。

(八)对外传递秘密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传递秘密文件时,不得去公共场所办理其他事情,慎防文件被窃或丢失。

(九)所有公文岗位人员,应加强学习,重点学习网站的范文文章,提高写作水平。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接待办公章管理,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书面材料、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公章的,应当报请主任签字批准或签发,未经主任批准或签发的,不准用章。

二、接待办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要使用公章的,由主任授权办公室签批用章。科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后用章。

三、用公章必须登记。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员如实登记用章事由、种类、日期、材料份数、批准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办公室方给予用印。

四、公章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五、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公章禁止带出外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任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七、公章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八、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文书档案。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接待办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1.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节余”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分配,规范管理,保证单位能正常运转。

2.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3.财务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五个不直接管”制度,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所有支出单据要求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每张单据应写单位名称,业务内容,填制时间,单位、数量、大小金额一致,笔迹一致,填制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经手人写明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签字的单据而报销的费用由财务人员承担。

4.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每月月底结账。

5.严格控制新增加债务,在经费使用上量入为出,严禁铺张浪费,不得新增债务。凡新增债务,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

二、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2.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3.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财会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制度

1.单位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即经费支出。

2.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3.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4.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5.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6.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现金管理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库存限额500元以内,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现金日记里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3.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银行账户印签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4.现金收付须逐日逐笔记清,不准回条,不准坐支。

五、报销审批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领导批准,交会计审核,出纳员办理付款。严禁非工作需要将公款私借。

2.报销出差费用一般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进行,履行报销手续,先由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审核,再由主管领导签字,无特殊情况超报销时限的,不予签字报销。

3.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耗材使用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区市接待办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接待办物品采购原则上都要通过云南“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进行采购。物品采购一律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办公室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七条  零星物品采购,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统一购买。

第八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经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统一购买。

第九条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经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后,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统一购买。

第十条  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分管领导派人一同采购。

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财务分管领导审签;零星物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申报,但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延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无故未通过云南“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进行采购的,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第二条  每年初由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财会室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条  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科室和使用人。财会室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卡,进行账务处理。物品采购一律实行先审批制度,大宗采购严格按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需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入任何用品。

第四条  凡以接待办机关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接待办机关固定资产,必须统一入账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分配、出租、转让、变卖、报废、更不得有意损坏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按需合理购置,必须讲求计划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购置。凡物品采购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凡物品购置必须保质保量,不得暗自操作,弄虚作假。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严格保管,要纠正“重购轻管”和“只用不管”的现象,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和定期清点,加强固定资产及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要按要求搞好维修维护,凡固定资产及物品维修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办公室统一计划安排维修或更新。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凡领取物品,必须由保管人员分发,并做好物品领取登记,未经保管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领取。

第九条   机关电脑维护及修理由办公室指定维修点电话通知上门维修,如有更换硬件需上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联系指定维修点上门进行更换。

第十条   打印耗材类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硒鼓、墨粉、打印纸、传真纸),打印机硒鼓需要更换或灌墨粉的部门需向办公室登记统一更换。

第十一条  打印纸的领取及使用,各科室使用打印纸,须向办公室登记领取。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Copyright ©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